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一)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二)超越权限的;(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市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四)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