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五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撤回。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