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报请批准、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