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在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