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