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调整的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行调研论证,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利害关系人、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还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