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