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州、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