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对纳入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的用水户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不得妨碍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