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计划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对超出计划的取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一)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一倍;(二)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二倍;(三)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计划部分水资源费加价三倍。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