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取用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机关、企事业 单位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定额标准,由州、县人民政府按 管理权限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依法对持证人的取水定额进行调整:(一)水资源总量发生变化的;(二)持证人需水量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的;(三)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四)社会总用水量增加而无法满足持证人需要的;(五)国家和本省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