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取用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机关、企事业 单位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定额标准,由州、县人民政府按 管理权限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依法对持证人的取水定额进行调整:

(一)水资源总量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需水量和其它要求发生变化的;

(三)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四)社会总用水量增加而无法满足持证人需要的;

(五)国家和本省有其它特殊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