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的涝池、蓄水池的水,归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管理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