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做好水土保持、草原植被保护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