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应当做好水土保持、草原植被保护恢复、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落实生态基流保障措施,确保河道生态流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