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用餐标准,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

鼓励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带头践行健康文明节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