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关岭化石群国家地质公园等区域的保护。

鼓励发展生态观光、休闲、避暑康养旅居和研学等旅游业态。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科学评估自然资源的承载力,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