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相互礼让;
(三)观看电影、演出、比赛、展览等活动,注重观看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四)开展广场舞、演唱演奏、敲锣鼓、打陀螺、网络直播等活动,合理选择场地和时段,并控制音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值;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在城市管理区域携犬只出户时,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