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职人员、先进模范、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