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