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规范与倡导、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