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一)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文明劝导、医疗健康、法律援助、宣传宣讲等志愿服务活动;(三)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或者上交拾得遗失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