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采取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参加抢险救灾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赛会服务、文明劝导、医疗健康、法律援助、宣传宣讲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或者上交拾得遗失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