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传承良好家教家风;

(二)家庭成员之间平等相待、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三)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时常探望、问候、陪伴老人,给予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

(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导、培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