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传承良好家教家风;(二)家庭成员之间平等相待、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三)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时常探望、问候、陪伴老人,给予生活保障和精神慰藉;(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导、培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