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中援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条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作解释。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