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的十五日内按照地方性法规备案要求,将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公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同时报送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