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