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