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