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松花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对松花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