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冬枣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