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冬枣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冬枣及其制品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冬枣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研究,推动冬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冬枣产业标准管理、品牌保护等工作,对冬枣制品生产经营等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统计、大数据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海关、气象、邮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冬枣产业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