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体系。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整体部署,统筹规划和组织推进全市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有机衔接、有效融合。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