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技人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国有企业应当强化核心关键人才薪酬激励,对“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和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技能人才,可参考同类可比市场薪酬价位较高水平,采取“一人一议”的协议薪酬分配办法。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和职称评定向从事基础研究并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倾斜。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