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上下联动,推进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