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并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