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储备任务相匹配、功能完备、安全可靠的粮食储备基础设施,推进老旧粮仓提升改造,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并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