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极端天气应对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完善偏远山区、旅游景区、工矿企业、河道水库以及能源发电等重点区域气象探测设施和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接收、传播终端设施,提升极端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和检定,并纳入气象探测站网统筹布局,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