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应对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极端天气,是指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达到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的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暴大风、霜冻,或者达到红色预警信号的寒潮、高温、雷电、冰雹、大雾等特殊天气。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