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促进新型通信技术在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传播中的应用,及时接收、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电信运营商、主流新媒体接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暴大风、雷电、冰雹红色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播发。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广播、微信、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方式及时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广播、微信、鸣哨、喊话以及逐户告知等方式及时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对独居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