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批准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用途转换:

(一)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区域内养老、托育、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

(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既有商业类和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