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征得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经批准后,可以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用途转换:(一)老旧小区既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房,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用于区域内养老、托育、医疗、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用途;(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既有商业类和服务业类建筑用途可以相互转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