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强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培养。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精神障碍患者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采取措施防止肇事肇祸。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