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六章 激励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鼓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智能制造产业投资。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智能制造领域相关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支持早期项目和初创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