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第六章 激励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台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加强智能制造发展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指导,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支持的智能制造发展格局。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