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智能制造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智能制造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