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体育经营活动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能等有特殊要求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者应当进行风险告知,明示注意事项,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