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体育经营活动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能等有特殊要求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者应当进行风险告知,明示注意事项,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