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体育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综合投诉举报、检查执法以及有关政务数据等情况,及时实施风险警示:(一)体育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纳入另册管理的;(三)停业、歇业、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