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聘用从业人员,并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加强岗位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从事体育教育培训、救助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事体育教练、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工作等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要求的职业技能。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