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