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