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和房地产抵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