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